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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区法院判决为被侵权民企发声,为真相正名!

2026-03-06 15:31:08 作者 : 浏览 : 76 次 0 评论

尊敬的两会代表委员:

2025年6月5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送达民事判决书(2025)豫0191民初8298号,判决书认定:被告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假、山寨、国家不认可”等用语,构成对JYPC名誉权的侵犯,判令被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这是一份普通的民事判决,却承载着不普通的意义。

 

 
01
判决的意义之一:司法对舆论的回应

2022年4月23日之后,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针对JYPC的抹黑声明出现在300多家媒体的报道中,刻在众多学员的记忆里,印在各级政府的文件中,没有人为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声明内容提供证据,但每个人都相信声明内容是真的。

郑州高新区法院的判决,是对这种通过负面舆论给民营企业定罪的不良行为的司法回应。判决书确认:这些广为流传的用来给JYPC定性的负面用语,是侵犯名誉权的违法用语;这些未经证实的定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侵权行为。虽然判决的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但这份判决传递的信号是清晰的:舆论不能代替法律,定性不能脱离事实。

 

02
判决的意义之二:事实对谎言的澄清

在法庭上,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JYPC是所谓的假的、山寨的、国家不认可的机构,被告认为他们只是转载了官方的说法,只是重复了别人的指控,但当被要求为自己的言论以及侵权行为负责时,被告拿不出任何实质性的证据。

这就是事实对谎言的澄清:谎言可以传播得很广,但经不起法庭的质证;谎言可以包装得很像,但经不起证据的检验。JYPC用四年时间、300余起诉讼、8000多页材料,证明了当初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这份判决,是对JYPC维权努力的肯定,是对事实真相的法律确认。

 

03
判决的意义之三:法治对权力的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的判决还隐含着一个更深层的追问:如果被告转载的官办机构发布的声明本身就是侵权的,那么发布声明的官办机构是否也应当承担责任?

这个问题,(2025)豫0191民初8298号民事判决没有回答,因为被告不是发布声明的官办机构。但这个问题无法回避:当官办机构发布的声明被证明侵权时,官办机构是否应当公开更正?当官办机构发布的侵权声明对民营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时,受害者是否有权索赔?郑州高新区法院的判决,为回答这个问题提供了参照,判决表明,任何言论,无论来自官方还是民间,只要构成侵权,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治对权力的约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

 

04
判决的局限性

当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这份判决的局限性:

其一,判决只约束本案被告,无法覆盖300多家媒体的报道。那些至今仍在传播的针对JYPC的负面新闻,需要新的诉讼、新的判决才能逐一纠正;

其二,判决只涉及名誉权侵权,无法解决行政认定问题。即使法院确认某些用语侵权,JYPC的证书仍然面临强大的行政壁垒;

其三,判决的执行效果有限。道歉声明发不发布、发布多久,需要持续监督;网络上的侵权内容删不删除,需要平台配合。

 

 
JYPC郑重呼吁
 
 
 

第一,建议将郑州高新区法院的判决作为典型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建议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媒体或官办机构侵权案件时,参考本案的裁判规则,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名誉权;

第三,建议建立判决信息共享机制,让生效判决能够为类似事件作为参考,避免重复起诉。

郑州高新区法院的判决,是JYPC维权路上的里程碑,也是法治进步的见证。它告诉我们,真相可能迟到,但不会缺席;司法可能缓慢,但终将抵达。我们感谢申晓娟法官的公正判案,感谢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也期待,更多的判决能够和本次案件一样,用事实说话,用法律定分。

 

 

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

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

2026年3月8日

 

 
 
特别提醒
 
 
 
 
 
 

举报文章查阅平台:www.jypc.net.cn;证据征集邮箱:china@zgks.net;24小时援助热线:18951853458。(特别提醒:冒领军饷,是人社系统培训骗补的惯用伎俩。请用姓名和身份证号,在www.osta.org.cn上查询,看看自己的或者单位员工的个人信息,是否被用于培训骗补,冒领国家财政补贴和职工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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